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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注: 已被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修改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部 长 金人庆 署 长 牟新生 局 长 谢旭人 二ОО七......
日期:2007-02-04 06:06:00 阅读:2523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科技开发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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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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