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 2016年6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第24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5年。 2016年7月28日,国内进口商内德史罗夫紧固件(昆山)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
日期:2017-09-19 14:56:00 阅读:2873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