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1989年5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6月19日海关总署、公安部令第7号发布,自1989年6月19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保证海关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总署统一配发。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包括......
日期:1989-06-19 15:46:00 阅读:4317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