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1月28日起5年。 2017年11月27日,商务部收到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
日期:2018-01-27 00:00:00 阅读:1825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