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11月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2年第54号公告。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中国——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争端案的裁决和建议,2016年6月20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进行再调......
日期:2016-08-19 15:00:00 阅读:1997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