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说法 > 海关行政处罚与争议解决
    案例分析:从加工贸易常见多发违规行为看海关监管规范
    发布时间:2024-04-17 19:54:00  浏览:336次

    近期,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等10门发布《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再次提出要鼓励开展高附加值产品加工贸易、促进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发展等。一直以来,加工贸易是我国开放型经济和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免受贸易管制,因此有关加工贸易的违规和监管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文结合一例加工贸易案例对加工贸易的海关监管做简要分析。

    一、案例引入:

    2022428日至727日,某地海关对某企业开展核査,认定当事人在执行手册的过程中存在擅自串用保税料件、未如实申报保税料件单耗、擅自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超期等情事

    擅自串用保税料件

    当事人在生产使用手册项下保税料件的过程中,擅自串用国内料件在生产使用手册项下第161718平板,规格1240*1080*0.6mm,料号B10.130.003的过程中,串用国内同规格料件料号K10.130.00551635片,货物价值1933326.72在生产使用手册项下4447平板,规格1250*1070*0.6mm,料号B10.150.002的过程中,串用国内同规格料件料号K10.150.01114311片,货物价值496734.81元。

    未如实向海关申报保税料件单耗

    当事人手册项下第2平板,规格1454*1075*0.7mm,料号B10.150.001,向海关备案的单耗为1/20片,实际核算单耗为1/21片。该料件的制成品为1323479片,经测算,未如实向海关申报料件为3151.14片,货物价值12762.12元。

    (三)擅自外发加工

    当事人在执行手册过程中,由于自身生产加工能力有限,无法按时完成订单,就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部分平板外发至A工厂进行加工并向其支付加工费用,之后回收制成品52280件到本企业继续加工出口。

    (四)深加工结转未按规定时间申报

    202196日至2021926日期间,当事人分6批结转入库单编号IT20210900017-25/31/35/36/40/41/46/4777950片,并于20211026日,向两江海关申请1票申报深加工结转报关单申报的4项商品均为亚克力板,共77950,其申报时间超过规定时间20211015,货物价值2511731.23元。

    二、海关监管要求

    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加工贸易违规案件,基本涵盖了加工贸易管理中常见的违规问题。以下逐一评说:

    (一)保税料件的串换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需要遵守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的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 (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对于企业申请内部料件串换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三)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由企业自行处置。

    综合上述规定,海关核准企业进行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的串换,需要遵守“三同一不”的原则,这里“三同”要求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但是没有要求同品牌;“一不”要求不牟利,也就是说要求“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强调这一点是需要与另一种情况区分看待,即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转卖给其他企业后从其他企业再行购入国内料件进行手册加工核销的情形,该种情况下就不能认为属于单纯的串料行为,而是存在擅自销售保税料件的违规行为,严重时可能作为走私案件处理。“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也要求是企业购入的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之间串换,企业将保税料件与其他企业的国产料件之间互相调换则不属于海关核准串换的范围。

    加工贸易监管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但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即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下,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集团内企业可对来料加工保税料件进行串换。

    针对违规串料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保税料件单耗申报

    加工贸易的单耗应当如实申报、据实核销。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单耗申报分为有单耗标准的和没有单耗标准的。

    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单耗标准以海关公告形式发布,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2)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3)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海关负责审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加工实际相符。至于海关如何核查单耗,读者可参见笔者在《一文了解海关保税核查》中的论述。海关对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可以启动单耗质疑程序,制发单耗质疑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书面资料说明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同时,海关也可以单独或者综合使用技术分析、实际测定、成本核算等方法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核定。

    海关经过核定发现单耗申报不实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外发加工

         经过海关批准,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可以外发加工。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企业应当在货物首次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备案外发加工基本情况;企业应当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同一手(账)册、同一承揽者的收、发货情况可合并办理。企业开展全工序外发加工业务,应在《外发加工申报表》中选择“全工序外发加工”标志,并按规定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全工序外发加工业务完成后,企业应及时办理担保退还手续。外发加工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手册或账册的有效期。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企业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或者实际外发情况与申报情况不一致的,构成违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属于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行为,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深加工结转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办理实际收发货以及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于每月月初与深加工结转客户完成上月深加工结转货物的对账。企业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集中申报。对于需跨账册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的,企业可以选择在当期或者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企业于每月15日前在完成保税核注清单集中申报的基础上,自行或者委托报关公司完成报关单的集中申报。

    针对深加工结转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申报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合规提示:

    (一)如实申报,做好单耗管理

    了解单耗的计算和申报,正确识别净耗及工艺损耗,实际单耗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备案单耗,做到如实申报,据实核销。

    (二)严格区分保税与非保税,区分管理不混乱

    坚持保税料件专料专用,专料专放。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分开管理,进口料件与国产料件分开管理,一旦存在对保税料件混料、串换、外发、深结转、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等行为的,一定要向海关申请或者备案。针对保税料件的处理需严格遵守规定,获得海关批准,不要擅自处理。

    (三)定期盘点,企业自查

    仓库需定期进行盘点,核实实物与EPR账面库存是否一致,若存在不一致情形则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纠正除海关核查外,企业也应积极自查,一旦发现确实存在违规情事的,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应当向海关主动披露。

    (四)关注加工贸易政策变化,提高加工贸易知识水平和技能

    随着加工贸易的发展,新的政策层出不穷,企业作为经营者,要时时关注政策的变化,定期开展对涉及加工贸易相关的员工培训。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当前律师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联系电话:18875129023

      电子邮箱:yun.fei@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