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理解是不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因此,如实申报商品归类、确定商品编码是企业的义务,作为进出口企业,应当了解货物具体情况,准确进行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