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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出口收发货人向海关如实申报商品归类的义务
    发布时间:2009-04-14 09:15:00  浏览:1104次
    问: 海关律师您好!公司前年申报货物进口,这个月初海关人员来调查,说是当时进口申报的商品编码有问题。请问,当时申报是经海关确认的,我们认为既然是海关认可的,有责任也是海关的责任,我们的理解对吗? 答:

    您的理解是不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因此,如实申报商品归类、确定商品编码是企业的义务,作为进出口企业,应当了解货物具体情况,准确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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