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法律架构,关税条例是行政法规,因此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也是行政法规,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