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妹夫的因为涉嫌走私被海关抓了,现在案件已经到了法院阶段,现在快要开庭了,但是他跟律师说海关没有给他看过计算偷逃税款的证明书。我们觉得很奇怪,这个应该要给他本人看并签名的吧,怎么会这样呢?海关缉私局这样做有没有问题?
答: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作为一个鉴定结论,海关缉私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属于程序违法。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