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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计核偷逃税款的海关价格资料能否以国内市场进货价确定?
    发布时间:2011-10-26 08:42:39  浏览:640次
    问:一个报关朋友犯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现在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我们请律师复制了卷宗材料。其中发现海关计核证明书上的计核价格来源是“海关价格资料”,同时在卷宗里发现一份海关向海关价格信息办的咨询函。海关价格信息办在函中说海关价格系统中没有这个货物的格价,所以海关价格信息办自已到市场上作调查,调查认定这台设备的进货货物为400万元。办案海关就以此价格来计算偷逃税款。请问海关这样做有没有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当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时,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其中(一)、(二)、(三)项称为海关价格资料。第(三)项的要求很明确,应是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本案海关以自己在市场调查所得的价格作为基础计核税款的做法是错误的。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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