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快件走私案,海关就是凭电脑里的“真实货物清单”计算偷逃税款,算出750多万税款,水客走私怎么可能这么高。查案是海关缉私局,计算税款又是海关。这样做有什么公正性?有法律依据吗?
答:根据《
海关法》,海关与海关缉私局是两个独立法人主体。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