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有一票货物与海关存在商品归类争议。我在中国海关律师网发现《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有一节有利于证明我司归类是正确的。于是我将其打印下来并与海关交涉。海关关员说,那只是你们律师事务所的一家之言。请问这个文章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对全国海关都有效?
答:您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第二条规定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 照《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据此,《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关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关境内所有的海关都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