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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犯罪案件中按什么日期的汇率计算税款?
    发布时间:2011-12-13 09:04:44  浏览:803次
    问:您好,我一位亲戚因参与公司的走私活动,被检查院批准逮捕了。走私活动发生在2008年,现在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汇率与2008年的汇率已有很大的差别了,我想请教一下,走私犯罪案件中按什么日期的汇率计算走私货物的价值?请律师指教,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偷逃税款时,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按照该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定的计税价格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如下:(一)有证据证明走私行为发生时间的,以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计算;(二)走私行为的发生呈连续状态的,以连续走私行为的最后终结之日计算;(三)证据无法证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或者连续走私行为终结之日的,以走私案件的受案之日(包括刑事和行政受案之日)计算;同一案件因办案部门转换出现不同受案日期的,以最先受案的部门受案之日为准。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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