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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伪报品名进口,构成走私犯罪的最低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1-12-13 09:09:57  浏览:661次
    问:您好,海关律师。我是一外贸进出口代理公司的经理,从去年的10月份开始,公司高层决定拓展公司的利润空间,把价值较高的成品坚固胶伪报成价值较低的硅橡胶向海关申报进口,前后一共进了六批。但是上个月海关开始对我们公司开展调查,我比较担心会涉及刑事犯罪,请问海关律师,公司伪报品名进口成品坚固胶的,构成犯罪的最低标准是什么?

    答:您好。您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其有无逃避海关监管之行为及偷逃应纳税款之故意。在认定属走私行为的情况下,属单位行为的,偷逃应缴税款25万元以上的,应承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您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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