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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贸易货物征税放行后海关实施稽查的期限?
    发布时间:2012-03-08 08:41:50  浏览:1426次
    问:您好,我司是深圳关区的一家贸易公司,上个月深圳海关的稽查关员对我司实施了海关稽查,稽查后发现我司有一批2010年的货物因海关的原因少交了关税税款,现在海关要求我司补交少交的税款,我想咨询一下,海关对2010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且已征税放行后的货物是否有权进稽查?谢谢。

    答: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上述条文的规定,海关是可以对2010年的进口货物实施稽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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