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海关去年8月份对我司进行了专项稽查,扣了我司的帐簿,稽查结论也已经出了,但帐簿至今未还。企业快要到年审的时候了,请问怎么办才好?
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海关对有关情况经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封存。另外《
行政强制法》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据此,企业可以要求海关依法返还相关帐簿。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