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减免税货物经批准移作他用,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