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减免税
    高校免税进口的仪器可以和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吗?
    发布时间:2013-03-04 08:34:55  浏览:1230次
    问:此前我司代理某高校办理了免税进口一批医疗仪器的手续,现该校询问我司能否和另一间学校共同使用该仪器,以开展合作教学活动,请问海关是否会允许此种行为?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的单位,经海关核准后,其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但不得移出本单位。所以,在获得海关核准,且不移出原进口单位的情况下,仪器可以和其他单位共同使用。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