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们公司有一项进口产品与海关发生归类争议,在参考海关总署归类决定时我们注意到依据是归类总规则一,请问这个规则一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来理解?谢谢。
答:根据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一条文如下:“归类总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规则一表明税则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仅起到索引作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按品目的商品名称和类注、章注确定。并且,以品目的商品名称和类注、章注确定商品归类是最重要、也是最先应运用的归类原则。只有在品目条文、类注、章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归类总规则的其它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