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当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完税价格=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上述计算公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