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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弃并销毁加工贸易边角料需在多长期限内完成销毁?
    发布时间:2013-11-06 08:50:23  浏览:876次
    问:您好。我司经营加工贸易业务产生的部分边角料已基本失去使用价值,计划向海关申请放弃并予以销毁。现在我司正在联系几家销毁企业,请问如果海关批准了我司的申请,那么对完成销毁的期限有没有具体规定,最长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处理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企业应当在实施销毁3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报送销毁方案,并自海关作出准予放弃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放弃货物的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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