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1]163号发布)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时,可参照适用修正前的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0号)规定的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