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申领的许可证口岸一栏所列栏目不包括的海关,但与原来所更海关口岸同属一体化通关区域,能否正常使用?
答:根据海关总署一系列关于实施区域通关一体改革公告,如关于广东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6号,通关一体化区域内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对于涉及许可证货物,除国家明确实施口岸限制措施的货物(如进口汽车整车、药品等)外,对于进出口报关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许可证件(包括监管证件)可以在区域内海关之间实行通关一体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