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外贸管理
    区域通关一体化后许可证口岸不一致可以吗?
    发布时间:2015-07-13 09:25:55  浏览:2169次
    问:我司申领的许可证口岸一栏所列栏目不包括的海关,但与原来所更海关口岸同属一体化通关区域,能否正常使用?

    答:根据海关总署一系列关于实施区域通关一体改革公告,如关于广东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6号,通关一体化区域内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对于涉及许可证货物,除国家明确实施口岸限制措施的货物(如进口汽车整车、药品等)外,对于进出口报关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许可证件(包括监管证件)可以在区域内海关之间实行通关一体化应用。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