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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中检察院可以口头告知不予调取证据的决定吗?
    发布时间:2015-08-05 09:23:48  浏览:783次
    问:您好,我有一亲戚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被逮捕,现在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我们聘请的律师发现有一份证据在有关行政部门,没法自行调取,因此向检察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的申请书,后检察院的人给我们打电话说不能调取,请问检察院的这种做法正确吗?谢谢。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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