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走私案件在审查起诉时,承办检察官给走私案的嫌疑人制作了几份笔录,但是在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律师却没有发现此份笔录,请问检察院不移送自己制作的笔录合法吗?谢谢。
答: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制作的笔录必须移送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此规定如下:“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等翻供、翻证的材料以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应当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