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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重新作出的核定证明书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6-10-18 09:04:48  浏览:1286次

    问:公司因伪报价格被认定为走私,实际上是因为海关之前找我们说我们价格过低所以才一直沿用的这个价格,后来发件案卷里有一份海关的核定证明书,说明我司一共偷逃税款达一千多万,我们提出异议后海关重新作出了证明,请问这个证明书就一定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所以,需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才能成为证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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