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先生系香港籍,涉嫌走私送看守所,因他高血压被拒收。于是,我们请求取保候审,但海关缉私局不同意,只同意监视居住。可是我先生在内地没有住处,于是缉私局让他去租一间屋,实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故缉私局的决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