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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庭审、评议是由同一个合议庭完成的吗?
    发布时间:2017-05-24 10:16:08  浏览:1434次

    问:您好。我是香港人,我先生在内地涉及一起走私案件,听说内地法院审理案件和评议案件的合议庭可以不是同一个,即可以审判不一?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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