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朋友因涉嫌走私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了,如果我们对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中的实际成交价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计核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97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依程序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