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朋友因涉嫌走私被刑事立案,现案件已经到法院了,请问如果要提重新计核的申请,应向哪个部门提交?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97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依程序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