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一位朋友因为给水客头提供仓库,被海关抓去,现在取保候审。请问,他并未与水客头有过事前或事中商量如何组织货源,如何带进深圳,如何销售,并且也未参与上述过程,也不参与走私利润分配,就按市场价收了仓储费,请问这样也是与走私犯通谋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释[2002]139号),与走私犯罪行为人事前或事中达成一致,提供方便促进或成就走私行为的完成,可以认为是通谋,并按走私共犯处理。明知对方从事走私活动,以及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都视为通谋。
延伸阅读:
“十五、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与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问题
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
(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释[2002]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