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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人员第二次办理同一企业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属于回避情形?
    发布时间:2019-02-25 22:01:00  浏览:2157次


    问题描述:企业之前因为报关名称不正确被海关处罚过,这次因为数量不对,又被海关扣货查办,经沟通,发现本次我们公司又会被处罚,但办理人员还是之前的关员,想问一下,我们是否可申请他们回避?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办案人员有这些情节的才可以申请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如相关人员只是两次办理了贵司的案件,而没有上述规定情形的话,不符合回避条件。


    延伸阅读:

    “第八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关长决定。

    第十条 办案人员要求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海关关长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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