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主动提出包税可能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提起犯意,不过,提起犯意并不意味着就构成主犯。
《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在委托包税型走私犯罪中,负责包税清关的公司本身就长期实施此类行为,此时,即便是由货主主动作出包税的意思,也不能认定其教唆清关公司走私,更不能进而认定货主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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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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