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过去,以“小三通”包税名义进口货物、物品涉嫌走私的案件层出不穷,多是清关公司以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存在偷逃税款、违反国家对禁限货物、物品监管规定的风险,可能触犯且较为常见的罪名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及、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需要注意的是,清关公司可能以“税收优惠”为噱头招揽货主,一旦清关公司因此涉案,货主也可能作为走私共犯牵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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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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