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可以考虑采用修理物品申报进口。“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监管方式代码“1300”,可以分为出境维修和进境维修。
根据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且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物品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或出境。其中“海关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联系电话:18875129023
电子邮箱:yun.fei@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