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0年我司从日本一家公司购买工艺专利,支付了一笔技术转让金费。在生产过程中,因为国内的材料技术还没有上来,所以又从该日本公司进口了一笔原材料。工艺技术转让费和购买原材料是两个独立的两个合同。价格也没有相互影响,技术转让金费也不成为销原材料的条件。请问这技术转让金费也要计入的原材料进口完税价格吗?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除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而该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分别对这两个条件进行界定。应该说您所说的情况有相当复杂性,需要对工艺专利费的性质以及与进口原材料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的了解才能作出判定。如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服务,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