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走私越南煤案偷逃税款应否按优惠税率计税?
    发布时间:2015-12-14 09:32:57  浏览:949次
    问:您好。我公司涉嫌绕关走私越南煤,现在海关一方面认定涉案煤是越南煤,但是在税率适用上却用普通的最惠国税率,这样算出来的税额就很大。其实,如果正常从越南进口,我司的煤是协定税率零关税的。请问海关不按越南煤的协定税率来计税有法律依据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尽管涉案企业没有向海关提供原产地证,但应该注意到原产地证不是许可证件,其作用是证明货物的原产地,出口国的相关部门依企业申请就应当签发的。在本质上,走私所述越南煤,对国家的税收破坏也仅限于其正常进口时所应缴的税额。所以,我们认为海关计核部门在计算所述越南煤的偷逃税款时应当按协定税率来计核。当然这里面还有许多关键点要论证,限于篇幅,不在此答复。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