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单位涉嫌走私的案件,当事人是公司的仓管人员,我们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庭前有交书面申请,庭审质证时又提出该申请,但法庭并未调查,后来是在法庭调查快结束时法官组织调查的,请问程序是否合法?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1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特殊情况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延伸阅读:
“第三十条 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