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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查实成交价以对保价格来计算偷逃税款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8-03-30 09:30:36  浏览:1505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包税走私液晶显示屏案件,海关查不到真实成交价格,海关以对保价乘上税率计算偷逃税款,请问是否合理?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16、17条规定,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以其他价格确定。一般而言,对保价格是比较接近成交价格的,可以作为计税价格;如果有证据证明对保价高于成交价格的,则不应采用对保价格计税。


    延伸阅读:

      “第十六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其计算公式为:

     blob.png

      (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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