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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墨西哥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2006]252号
发布时间:2006-06-28 06:00:00 来源: 浏览:2632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墨西哥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
(2006年6月14日 国质检动[2006]25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墨西哥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有关规定和中方专家实地考核情况,总局已正式允许墨西哥葡萄进口。现印发《墨西哥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墨西哥葡萄进境植物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墨西哥农牧业农村发展渔业和食品部关于墨西哥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2005年9月12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葡萄(Vitis vinifera Linn)。英文名称为:table grape。
三、允许的产地
墨西哥索诺拉州(Sonora)。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葡萄果园和包装厂,应经墨西哥农牧业农村发展渔业和食品部(SAGGRPA)注册,并由中国质检总局(AQSIQ)批准确认。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西印度实蝇Anastrepha obliqua、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葡萄镰蓟马Drepanothrips reuteri、苜蓿蓟马 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美澳型核果褐腐病Monilinia fructicola、葡萄粉蚧Planococcus ficus、豆带巢针蓟马Caliothrips fasciatus和杂色斑叶蝉Erythroneura variabilis。
六、装运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葡萄须来自地中海实蝇、南美按实蝇、西印度实蝇非疫区。SAGARPA应维持实施国家实蝇监测诱捕体系,以监测并根除这些实蝇的发生。如发现实蝇,SAGARPA应启动预警计划并及时向 AQSIQ通报有关情况。
2.输华葡萄应实施墨西哥国家预警体系(为限制、根除和预防葡萄粉蚧的传播)和墨西哥官方标准NOM-081-FITO-2001(通过合理确定种植、收获日期及清除植物残体,避免及控制感染有害生物的操作规范)。在SAGARPA的监督下,葡萄果园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 (IPM),以避免或减少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并保持良好的果园卫生状况。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葡萄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应在 SAGARPA检疫监管下进行。
2.包装前葡萄应经过剔果、分级和处理等措施,确保不带昆虫、螨类、烂果、枝、叶和土壤。包装厂应有合适的防虫措施。
3.加工过的葡萄须单独存放,以避免再感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葡萄必须用清洁卫生、未使用过的材料包装。
2.每个包装箱上应有英文标识,显示产地 (市)、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托盘上应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2%抽样检验检疫合格后,SAGARPA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该批葡萄符合议定书列明的中方检疫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证书中应注明产地和包装厂。
七、进境要求
(一)允许入境港口。
大连、天津、北京、上海、青岛、南京。
(二)有关证书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2.核查进境葡萄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第十二节的有关规定,对进境葡萄实施检验检疫。
八、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发现包装不符合第六条第 (三)项有关规定,该批葡萄不准入境。
(二)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产地、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葡萄不准入境。
(三)如发现第五条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葡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AQSIQ将及时通报SAGARPA,并暂停从墨西哥相关产区或果园及包装厂进口葡萄,同时开展调查。
(四)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批货物实施检疫处理、退运或销毁等措施。
九、其他检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进境葡萄的安全卫生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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