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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明确对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数据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18日)
发布时间:2000-06-22 06:00:00 来源: 浏览:2328次
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明确对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数据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8日)
天津(新港)、上海、大连、深圳(皇岗)、黄埔、满洲里、乌鲁木齐海关:
自1999年1月1日起,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计算机管理系统已在国家指定的7个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正式运行。到目前为止,系统运行情况基本良好,各海关在总关对《证明书》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的原则下,签发进口汽车《证明书》数据基本实现了网络传输,确保了数据上报准确性、完整性。与此同时,各海关在处理一些遗留情况和特殊情况的过程中,还要使用纸质通报表、作废表及更改表,现将有关《证明书》管理问题、纸质通报表、作废表及更改表的有关填制情况统一规范如下:
一、为加强总署对进口汽车数据的统一管理,请尚未使用进口汽车《证明书》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满洲里海关、乌鲁木齐海关尽快与总署通关司联系,统一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
二、为加强对进口旧汽车的管理,凡使用《证明书》计算机管理系统签发旧汽车进口的证明书时,各关在填写联系单时,统一在备注栏中填明该车辆进口时使用的进口许可证编号备查。
三、鉴于进口汽车《证明书》计算机管理系统目前已基本完善,各指定口岸进口汽车数据应全部使用计算机系统上报。如遇系统故障,请及时上报总署通关司,不得在未经总署同意情况下使用另外系统签发《证明书》。
四、《海关总署关于建立〈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通报制度的通知》(署监(1998)306号)附件2“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情况通报表”仅限在下列情况中使用:
1、总署有关部门批准,对旧版证明书换发新版证明书的数据上报可使用纸质通报表。各关在重新签发证明书时,签发日期应填写为换发日日期,并将车辆有关数据通报总署,同时在通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总署批准换证文件的文号备查,不得再在纸面单证签发日期中填写旧证的签发日期。
2、由于系统故障,经总署有关部门同意后,有关海关可将签发进口汽车《证明书》数据采用纸质通报表通报总署。
五、署监(1998)306号附件4“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通报更改表”仅限在下列情况中使用:
1、1999年1月1日前指定海关签发的《证明书》,由于通报的电子数据与纸面单证不符,需重新通报的。
对此类情况,请各关在备注栏中注明“数据有误,重新通报”。
2、1999年1月1日前指定海关签发的《证明书》,由于通报的电子数据及纸面单证与车辆情况不符,需要重新换发证明的。
对此类情况,各关在重新签发证明书时,签发日期亦应填写为换发日日期,并在更改表“原证明书编号”一栏中填清原证明书编号,并在更改表备注栏中注明“数据有误,换证”,同时在署监(1998)306号文附件2作废表中填写作废证明书的情况。不得再在纸面单证签发日期中填写旧证的签发日期。
六、各有关海关按照《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关于明确对进口车辆遗失〈货物进口证明书〉补发问题的通知》(政法(2000)16号)规定,在向总署上报有关补发文件的请示之前,应先在《证明书》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将有关遗失的《证明书》作废。经总署批准补发后,请各关自行编制打印程序打印补发的《证明书》(注:不使用《证明书》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在证明书各关编号前打印“补”字,并将对遗失车辆补发证明书的数据,采用本通知附件的表格形式通报总署。对原丢失的证明书不需另行填写作废表上报。
七、1998年1月1日前签发的《证明书》的作废情况不需填表上报总署。
八、各表格以特快专递形式上报总署时,必须逐张加盖各海关《证明书》主管部门印章。
九、本文件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表格,总署一律不予通报公安部。
以上请各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情况通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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