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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水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监函〔1997〕199号
发布时间:1997-06-19 06:00:00 来源: 浏览:2049次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欧盟出口水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7〕199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最近,欧盟委员会通过针对中国水产品进口的决议97/368/EC(见附件),禁止中国鲜活水产品进口,对中国冷冻和加工的水产品在进口通关时实施批批检验微生物,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口。7月份,欧盟又派出专家对我山东的两个水产品
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欧盟委员会将在9月30日前根据各成员国对中国水产品的进
口检查结果和欧盟专家的现场检查报告对其97/368/EC决议进行复议。
因此,欧盟成员国对我国水产品的进口检验结果如何,已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检验结果不好,会导致欧盟禁止所有的中国水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目前,欧盟已禁止印度、孟加拉和马达加斯加的水产品进口,并准备对越南、缅甸和巴基斯坦采取措施。我们决不可以掉以轻心。
为了使中国水产品能继续对欧盟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近几年,国家局曾分别向欧盟及其一些成员国递交了申请注册名单(简称老名单),有400多家水产品加工厂分别注册。去年欧盟来华检查后,各局重新挑
选上报了对欧盟申请注册名单,国家局于今年7月向欧盟递交(简称新名单)共有58家工厂。欧盟目前尚未批准新名单。为确保对欧盟出口水产品不再发生卫生质量问
题,现请你们在接受报验时按如下要求掌握:
(一)对既列在老名单又列入在新名单中的工厂产品对欧盟出口,可以接受报验;
(二)对正在执行合同的仅列在老名单中的工厂产品,可接受对欧出口报验,但要严格把关,掌握合同总数量,合同执行完毕,即不再接受报验。其余仅列在老名单中的工厂产品,一律不再接受报验。
(三)对仅列在新名单中的工厂,待新名单正式批准方可接受其产品对欧盟出口报验。
二、加强对工厂的监管,从原料、加工、包装到储运,各环节均要认真监管,避免再发生各种问题。
三、加强对欧盟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特别是沙门氏菌和弧菌属,必须批批检验并做好记录。
四、严格执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专号专厂专用,不得借用、冒用注册代号。
对欧盟出口水产品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
附件:欧盟委员会决义97/368/EC及参考译文
附件
欧共体委员会1997年6月11日关于对来
自中国的某些水产品采取一定的保护性措施的决议
(97/368/EC)
欧共体委员会:
考虑到欧共体缔结的条约,
考虑到经96/13/EC指令修改了的理事会1990年12月10日的90/675/EEC指令规定了对从第三国进入共同体的产品进行兽医检查的机构实施管理的原则,特别是第19条,
鉴于对中国的一个加工厂生产的冷冻熟贻贝肉进行进口检测时发现有副溶血性弧菌存在;
鉴于食品中存在副溶血性弧菌是由于食品加工前和(或)加工后卫生不良的结果;
鉴于食品中副溶血性弧菌的存在对于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鉴于不再允许从中国的有关工厂进口产品;
鉴于共同体对中国的检查表明,(中国)各主管机构的权限和/或相互间的信息沟通之事须予以澄清;
鉴于共同体边界检查站的检查结果表明,存在着与水产品生产和加工有关的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
鉴于在共同体(对中国)现场检查核实情况之前,原产于中国的所有新鲜水产品都不允许进口,这里讲的检查应包括捕捞渔船卫生的核实;
鉴于所有原产于中国的加工和冷冻水产品在共同体边检站申请进口时应予以抽样,以说明其卫生状况;
鉴于本决议的复议须基于共同体(对中国)的现场检查结果和成员国对中国水产品进口时所做检查的结果;
鉴于本决议提出的措施符合常设兽医委员会的观点,
通过了本决议:
条款1
本决议适用于中国产的新鲜的、冷冻的和加工的水产品。
条款2
1.各成员国禁止进口原产于中国的新鲜水产品。
2.除第1点外,各成员国禁止进口下列中国工厂生产的所有形式的水产品:青岛红岛水产集团公司水产加工厂,注册编号3700/02539。
条款3
各成员国须使用适当的取样计划和检测方法,对原产于中国的每批冷冻或加工的水产品进行微生物检验,以确保有关产品不存在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这种检验必须进行,特别要测定沙门氏菌和弧菌属是否存在。
条款4
除非条款3中所列检查的结果令人满意,否则各成员国不得允许条款1中所列产品进入本国或转口至其他成员国。
条款5
所有执行本决议产生的费用由进口商、出口商或其代理支付。
条款6
本决议将在1997年9月30日前根据各成员国提供的列于条款3中的检查结果资料和共同体(对中国)的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复议。
条款7
本决议发送至各成员国。
1997年6月11日于布鲁塞尔。
交委员会
Franz FISCHLER
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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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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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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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关
关于
于对
对欧
欧盟
盟出
出口
口水
水产
产品
品有
有关
关问
问题
题的
的通
通知
知国
国检
检监
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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