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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商检局接受国外送检样品办理暂时进口手续的通知[1990]署监一字第039号
发布时间:1990-06-12 06:00:00 来源: 浏览:2934次
海关总署关于商检局接受
国外送检样品办理暂时进口手续的通知
([1990]署监一字第039号 1990年1月16日)
广东分署,广州、上海、北京、西安、武汉、长春海关:
国家商检局从1990年起将对进口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电冰箱(包括食品冷冻箱)、电冰箱压缩机、空调器、空调器压缩机、电视机(包括黑白及彩色电视机)和显像管等9种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为了方便国外送检上述9种商品样品的暂时进口,并加强对送检样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商检局指定由湖北、吉林商检局检验汽车;陕西商检局检验摩托车;广州、上海、北京商检局检验电视机、彩色显像管、家用电冰箱和空调器。
二、上述6个商检局接受国外厂商申请而暂时进口的送检样品,应由接受申请的商检局向海关递交经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免交保证金),保证按海关规定办理暂时进口、复运出口、核销、留在国内等海关手续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送检样品不再复运出境,应按有关规定交验进口许可证,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经解体检验的样品,其零部件、关键件仍有使用价值的,亦应按上款规定办理。
四、国外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国外厂商)要求作放弃处理的进口样品,海关凭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放弃声明将放弃样品变价解库。
五、送检样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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