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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消字[1999]第30号)
    发布时间:1999-06-21 06:00:00  来源:  浏览:2153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30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1日)废止

    北京、上海市,江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为了净化进口商品市场,严格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于1999年2月23日至3月5日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四省市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商品
      1.手机;
      2.矿泉水;
      3.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
      4.电动工具、电热水器、电熨斗、真空吸尘器;
      5.VCD、DVD影碟机。
      电动工具产品检查在江苏、上海两地进行。手机、矿泉水、真空吸尘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热水器、电熨斗、VCD、DVD影碟机检查在上海、北京、广州三市进行。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商品的进货渠道;
      2.CCIB安全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和产地标注;
      3.安全项目等质量状况;
      4.是否存在假冒伪劣、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有关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检验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部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市场范围,制定联合检查的工作方案。在检查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时,应当严格依照进口商品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程序要合法,结论要准确;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大要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
      检查结束后,请按《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抽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要求,填写清楚,并于3月10日前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司。
      附件:《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抽查情况统计表》(略)。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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