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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的通知(国检检[2000]218号)
    发布时间:2000-06-22 06:00:00  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2527次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文字号】国检检[2000]218号
    【发布日期】2000年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
    【法律类别】进口商品检验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废止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的通知                                                (2000年1月1日,国检检[2000]218号)
      为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贯彻落实原中国轻工总会等9个国务院原部委局于1997年12月31日联合下发的《发布的通知》精神,国家检验检疫局10月28日向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的通知》,就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强制检验。
      二、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汞含量专项检测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实施检测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其检验监管办法另行公布。
      三、《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四、首批承担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实验室为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工实验室、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和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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