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会员登录
/
注册
法律服务
简体
/
繁体
手机版
English
走私刑事辩护
关税纳税争议(征免 商品归类 估价 原产地)
海关扣货与行政处罚争议
海关现场应急处置咨询
首页
关于我们
网站发布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处罚决定
归类决定
单耗标准
小视频
法律服务
全站检索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发布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说案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对外贸易管理
>
反倾销法规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1号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发布时间:2002-06-24 06:00:00 来源: 浏览:179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第21号令)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出口商复审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涉案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以下称新出口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
第四条 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不得与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具有关联关系。
如果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为贸易商,除应符合前款规定外,其供应商也不得是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或与上述出口商、生产商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条 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必须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后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出口过被调查产品。
前款所述出口应达到一定的数量,足以构成确定正常出口价格的基础。该数量按被调查产品的正常商业交易量予以确定。
第六条 如原反倾销措施为征收反倾销税,未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不得作为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的依据。
第七条 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在原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生效后方可提出申请,且申请时间不得晚于实际出口后3个月。
就原反倾销调查期后最终裁决前的实际出口提出的申请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仍须在原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决后3个月内提出。
实际出口日期按发票日期确定。
第八条 新出口商复审申请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正式签署。
第九条 新出口商复审申请应附下列证据和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公司结构以及关联企业名称;
(三)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的平均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平均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平均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合同、发票、提单、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以及进口商缴纳反倾销税的凭证;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申请书应分为保密文本(如申请人提出保密申请)和公开文本。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均应提交1份正本、6份副本。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自收到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4日内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第十三条 如外经贸部决定不立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如外经贸部决定立案,应发布公告。
立案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二)被调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其所属国(地区)名称;
(三)立案日期;
(四)复审调查期;
(五)利害关系方发表评论、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限;
(六)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七)利害关系方不合作的后果;
(八)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应在立案公告发布前通知海关,海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对申请人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应要求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按照原反倾销裁决中适用于"其他公司"的反倾销税率提交保证金。
第十六条 新出口商复审的调查期为复审申请提交前的6个月。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可根据需要向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的程序遵循《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第十八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出口价格根据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反倾销税已适当地反映在此价格及以后的国内销售价格中,则外经贸部在计算推定的出口价格时,不应扣除已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
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可决定就申请人所提交证据、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实地核查。有关实地核查的程序遵循《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第二十一条 新出口商复审无须作出初步裁决,但外经贸部在得出初步调查结论后,应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初步结论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不少于10天的时间提出评论和提交补充材料。
第二十二条 初步结论披露后,新出口商复审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
第二十三条 外经贸部认为复审申请人提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复审调查;同时通知海关自承诺生效之日起停止对该新出口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复审立案后价格承诺生效前该新出口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按照所交保证金金额征收反倾销税。
第二十四条 新出口商复审调查自立案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
第二十五条 外经贸部应于复审期限届满15日前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适用于复审申请人的反倾销税建议,并在复审期限届满前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公告。
第二十六条 复审裁决确定存在倾销的,应对复审立案之后作出裁决之前复审申请人出口的被调查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复审裁决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保证金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标签:
对外
外贸
贸易
易经
经济
济合
合作
作部
部令
令2
20
00
02
2年
年第
第2
21
1号
号反
反倾
倾销
销新
新出
出口
口商
商复
复审
审暂
暂行
行规
0
喜欢
赞一下
我要提问
上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5号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下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8号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相关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4-04-28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公告
2024-0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主席令第23号)
2024-04-26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
2024-04-23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5号(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4-04-19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2024-04-19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4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4-04-17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5号(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4-17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发表留言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回复
热点推荐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2019-03-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
2013-05-08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 公通字〔2017] 6号印发)
2017-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发布)
2004-09-19
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2年第57号 关于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
2012-09-1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2号 关于发布获准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企业名单
2009-11-12
最新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4-04-28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公告
2024-0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主席令第23号)
2024-04-26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
2024-04-23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5号(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4-04-19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2024-04-19
我要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