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携带进境原装语言教学用录像带验放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0〕1033号
注:此文件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决定废止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最近,九龙海关请示对旅客带进原装语言教学用录像带如何验放问题,经我署研究,现通知如下:
我出国人员、台胞、华侨等旅客携带进境用于与教科书配套进行可视性教学的语言录像带,无违禁内容,单套盘数超过现行规定数量 (10盒)的,也可免税放行。对邮寄和港澳旅客携带进境的录像带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
199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