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网上支付项目管理规定》、《网上支付作业操作规范》、《网上支付项目合作协议》、《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协议》的通知 (署监发[2002]146号)
为了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根据海关总署领导关于加快通关速度,提高通关效率的有关指示,海关总署、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银行共同研制开发了网上支付系统。为了保证网上支付作业的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总署关于便捷通关操作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网上支付系统采取银行、进出口企业自愿加入的原则,凡与海关总署签订网上支付合作协议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经向海关申请并被批准的企业均适用本管理规定。
一、网上支付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网上支付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的配套服务项目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由海关业务系统、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银行业务系统三部分组成,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平台将海关业务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相连接,改变传统的税费支付方式,为用户提供准确、方便、快捷的网上缴纳税费服务。
采用网上支付的用户,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查询到税费通知后,可在网上发布支付指令,银行接到支付指令后,直接从用户在银行开设的预储帐号中划转税费,划转成功后,用户可直接办理相关通关手续。网上支付业务的推出改变了传统的柜台支付方式,将缩短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二、实施网上支付工作中,海关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有条件的海关可与已经和海关总署签有网上支付协议的银行所属分行共同为企业提供网上支付业务。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前,各直属海关应分别与当地银行分支机构以及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网上支付合作协议》。
(二)各直属海关应严格按照《网上支付作业操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开展网上支付业务操作。
(三)各直属海关应与当地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制定关区内纸质税费单据的交接管理办法。海关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已向银行发送过“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的纸质税费凭证备妥,按约定手续交与银行取单行指派人员。
(四)对于异常情况的处理
1.对海关审结后有税费的进出口报关单,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发送“税费通知”,因故“税费通知”无法发至“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时,海关应根据企业的要求再次发送。
2.报关单放行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发送“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该指令因故未能传至银行时,海关应根据银行的要求通过系统提供的“补发税费实扣通知报文”功能重新发送“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
(五)海关应确保纸质税费凭证与税费电子底帐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如出现税费凭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签发税费凭证的海关应及时受理银行的查询,并在2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重新开具税费凭证交与银行取单行处理。
三、实施网上支付工作中,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网上支付的银行(总行)需与海关总署签订《网上支付合作协议》,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业务需求方案及报文标准进行程序的开发,银行业务系统能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平台连接并进行数据交换。
(二)开展网上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制定相应的业务规范来规范银行内部业务操作。
(三)各地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与当地直属海关签订的协议商定的纸质税费单据的交接管理办法,指定取单行按约定的时间,由专门的取单人员到海关办理相关的取单手续。
(四)开展网上支付业务的银行应保证对“中国电子口岸”各项电子指令的及时处理。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对每个工作日下午5点以前接收到的电子指令,应于当日下午6点前处理完毕并反馈;于每个工作日下午5点以后接收到的电子指令,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业务,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五)开展网上支付业务的银行应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银行从海关取回纸质税费凭证后,应于当日或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处理。
(六)对于异常情况的处理
1.当“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网络连接出现故障时,银行应通知其下属机构柜员直接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查询企业、海关向银行发出的各项电子指令,根据指令完成相应处理后,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分别反馈相应处理结果。
2.银行按企业提交的“税费支付”指令进行预扣款项处理后,若接到海关发出的“取消税费”指令,应于当日或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将预扣款项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企业客户账户。
(七)银行对电子底帐数据与纸质税费凭证核对有误的,以电子数据为准,纸质税费凭证视为有误,银行取单行应于取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退还海关,由海关查明原因后重新开具税费凭证。
四、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对企业的要求
(一)企业资格
1.企业应是“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的;
2.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海关、银行提出企业备案、操作员备案及授权的申请,并经海关、银行审批通过的;
3.已在银行开立用于支付税费的预储帐户,开户行及帐号对海关不保密的。
(二)网上支付作为现行支付方式的一种补充,实行自愿原则。对同一份报关单所发生的网上支付的税费,企业可选择网上支付,也可选择柜台支付,但只能选择一种支付方式,不能选择交叉支付方式。
(三)企业必须在申报当日向海关确定税款的支付方式,若确定网上支付方式,也必须在当日完成税款的预扣。
五、开通网上支付后,海关、银行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应分别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向企业和有关各方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和技术支持。如遇异常情况,可直接通过网络或热线电话向海关、银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提出协查要求,接到协查要求的部门应在保证企业正常通关的原则下及时处理,如属系统技术问题,应及时告知对方,并尽快解决。
中国电子口岸热线值班电话:(010)65195656
网上支付作业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总署关于便捷通关操作规定,有条件的海关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与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联网实行企业网上付税(以下简称网上支付)。为了保证网上支付作业的正常实施,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海关按照现行规定审结有税费的进出口报关单后,企业可选择柜台支付(现行做法)或网上支付的方式缴纳税费。
网上支付方式是指海关、企业和银行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完成税费缴纳业务。
第三条 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办理缴纳税费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海关批准的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的;
(二)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银行提出企业备案、操作员备案及授权的申请,并经银行审批通过的;
(三)已在银行开立用于支付税费的预储帐户,开户行及帐号对海关不保密的;
企业取得网上支付资格后,方可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完成海关征收税费的交纳。
第四条 实行网上支付的税费有: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及其它特别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以及缓税利息,监管手续费;以后规定可以实行网上支付的其他税、费另行通知(以上税费称网上支付的税费)。
以下税费暂不实行网上支付:船舶吨税、行邮税、退补税、手工开具税单、保证金、滞报金、滞纳金和按手册或电子帐册预征的监管手续费(以上称非网上支付的税费)。
第五条 对同一份报关单所发生的网上支付的税费,企业可选择网上支付,也可选择柜台支付,但只能选择一种支付方式,不能选择交叉支付方式(指对网上支付的全部税费采取一部分网上支付,一部分柜台支付的方式)。非网上支付的税费,只能选择柜台支付的方式。
第六条 审单环节。海关对审结后有税费的进出口报关单,计算机将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发送税费缴纳通知,由企业自行办理网上支付业务或选择柜台支付方式。税费缴纳通知在重新计征税费后,可由计算机再次自动向企业发送,新的税费缴纳通知覆盖原有数据。
因种种原因税费缴纳通知无法发至时,海关应根据企业的要求选择再次发送或改为柜台支付。再次发送需重新计征税费。
企业对税费有异议的,海关经核实需重新计征税费的,重新计征后计算机再次自动发送税费缴纳通知。
第七条 现场接单复核/税费征收环节。企业收到银行税费预扣成功回执后,向海关办理交单。海关按规定办理接单复核、税费征收手续。网上支付税费税单打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选择网上支付方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海关系统将自动接收并检查有无银行暂扣回执,与税单库比较,结果一致时,关员可进行税单打印操作,税费缴款书的右上角呈现“网上支付”字样。
(二)如果系统未收到予扣回执,系统提示:“还没有收到银行回执,回车退出……”,系统退出打印;如果回执信息与税单库不一致,系统提示:“回执信息与税单库不一致,是否进行柜台支付”,选择“Y”则进行柜台支付,选择“N”时系统退出打印,待收到银行预扣回执一致时再进行税单打印。系统未收到预扣回执或回执信息与税单库不一致,系统会自动提示“是否网上支付”,选择“Y”时为同意选择网上支付,若选择“N”时,系统自动转为柜台支付。关员可根据企业要求选择“Y”或“N”。
需要时关员可通过系统提供的“查询网上支付信息”功能查阅网上付税预扣款情况,了解企业是否进行了网上支付。
(三)税单签发上报。网上支付税单打印后自动签发上报;特殊情况下需重审计征税费,可以进行反签发操作。反签发操作按现行授权规定办理。
(四)税费核注。报关单放行后,系统自动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向银行发送实扣通知,并根据实扣成功回执自动核注税费缴款书,核注日期为暂扣日期,核注人为“9999”。
实扣通知因故未能传至银行,关员可通过系统提供的“补发税费实扣通知报文”功能重新发送实扣通知。
系统收到银行实扣成功回执与税单库不一致时,系统将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发送核注失败通知。银行应向海关再次发送实扣成功回执。
报关单放行后系统自动核注前不允许人工核注。系统自动核注后,人工可再核注,此时程序提示“网上支付税单,电脑已核,是否重核”。需要进行人工再核注时,应按现行授权规定办理。
(五)纸质税单的转递。采取网上支付方式打印的纸质税费单据,海关不交与纳税企业,由指定银行(取单行)按照双方协议领取纸质税单缴款书。海关与取单行应有交接联系手续。
第八条 在现场放行环节。系统自动检查税费缴款书是否打印、暂扣回执与税单库是否一致,若一致则通过税费检查。放行后,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发送税费实扣通知。
放行时关员不验核网上支付纸质税费单据。但同票报关单中的非网上支付税费单据仍按规定验核。
若税费缴款书未打印或暂扣回执与税单库不一致,则系统不能通过税费检查,不予放行,应退回前岗位处理。
第九条 报关单修改。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税费变化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报关单未放行且修改后税费产生变化的,无论是否有暂扣回执,均应重新计算税费。重新计算税费后,系统自动重新发送税费缴纳通知,并撤销原暂扣通知。
(二)报关单已放行的,按退补税处理。退补税的操作必须在税费核注后进行,相应的退补税单按柜台支付方式处理;
(三)报关单修改后,对应的税费单数据未发生变化的,不必重新计算税费。
第十条 报关单删除。网上支付税费的报关单若在放行前删除,按现行规定办理,删除后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发送取消网上支付通知。放行后,报关单不能删除,对税费的处理,按第九条第2款处理。
第十一条 误将同一份报关单所涉及的网上支付税费,既采用了网上支付又采用了柜台支付,若报关单未放行,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发送取消网上支付通知;若报关单已放行且柜台支付已完成并造成重复征税的,按第九条第2款处理。
第十二条 关员应定期对网上支付税费核注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过税费缴款期限未核注的,可通过系统提供的“查询超期(超过缴款期限)未实扣的预扣款回执”功能进行监控,打印超期未收到实扣回执清表和实扣日期超期清表,并与取单行或有关单位联系查明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作业环节通过热线电话查询方式,获得的网上单证传输状态的答复意见或结果,不可以作为放行或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联网业务中,海关发现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海关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
海关与 银行 分行、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网上支付合作协议
甲方: 海关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银行 分行
地址:
负责人: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方广场W1座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丁
为提高通关效率,方便我国企业缴纳相关关税和行政事业性费用(以下简称税费),甲乙双方共同合作,为企业提供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丙方为甲、乙双方的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合作提供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子数据的保存、验证等服务。经三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一)甲、乙、丙三方紧密合作,共同为企业办理海关手续而须缴纳的海关税费提供网上支付服务。
本协议所称网上支付服务,是指企业使用计算机通过INTERNET网络登录丙方的电子口岸系统网站向甲方进行申报,甲方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电子的“税费通知”并发送到丙方的电子口岸系统。企业通过丙方查询到税费通知后,若无异议则可通过丙方的电子口岸系统向乙方提交“税费支付”指令。乙方按照企业发出的税费支付指令与甲方发出的“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或“取消税费”指令等相关要求为企业办理税费款项的支付服务。同时甲方与乙方配合完成相应纸质税费凭证的流转工作。
(二)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完善现有网上支付税费服务项目后,甲、乙、丙三方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优先合作进行其它可能的增值金融服务。
第二条 业务流程描述
(一)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业务流程为:
1.企业向甲方及其隶属海关进行电子申报。甲方及其隶属海关接受申报后,生成电子的“税费通知”,通过计算机系统传给丙方。
2.企业登录丙方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通知”。如对通知内容无异议,可选择网上支付方式向乙方发送“税费支付”指令进行支付;如有异议,需向甲方及其隶属海关提出重新处理申请。
3.丙方通过将企业的“税费支付”指令送达乙方,乙方根据接收到的“税费支付”指令电子数据进行预先扣款(以下简称预扣)处理,并将“支付成功”的回执反馈给丙方。若由于企业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支付失败,乙方应向丙方反馈“支付失败”回执及失败原因。
4.丙方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将乙方预扣处理结果(支付成功或支付失败)向企业公布,同时送达甲方。
5.企业可通过丙方的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款项的处理进度和状态,在获知“支付成功”后,可准备有关纸质单证到甲方及其隶属海关现场办理海关验放手续。
6.甲方在完成现场验放作业并对货物实施放行后通过系统向丙方发送“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然后将注明“网上支付”的税费单纸质缴款凭证备妥后由乙方指定的取单行领取。
7.丙方电子口岸系统将甲方发出的“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传送给乙方。乙方根据该指令进行实际扣款(简称实扣)处理,并将处理回执传送给丙方。
8.乙方指定的取单行派专人定期到甲方取回纸质缴款凭证,并将其与电子数据进行核对(简称核单)。核对无误后,将费款划转入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帐户,税款则划转国库(简称入库)。乙方在完成划转操作后,将入库结果回执传送给丙方。对于核对不符的凭证,乙方将退回甲方。甲方重新开具相关纸质缴款凭证后再由乙方领取。
9.乙方机构对完成入库处理的税费纸质缴款凭证,加盖乙方有效签印章后按原凭证要求进行相应单据的流转处理。
10.甲方在发出“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前,若税费计征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税费计征结果发生变化的,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应重新开具新的税费通知,并将新的电子税费通知传送到丙方。甲方同时通过丙方电子口岸系统向乙方发出“取消税费”指令,乙方根据该指令将原预扣款项退回企业,并向丙方电子口岸系统传送退款回执。企业原相应税费支付指令作废。
11.甲方在发出“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后,若税费计征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税费计征结果发生变化的,甲方按现行的退、补税管理规定进行退补税处理。但对退/补税税单,企业只能选择柜台支付方式处理。
(二)故障处理流程
丙方电子口岸系统与乙方网上银行系统网络连接出现故障时,乙方直接通过INTERNET登录丙方电子口岸系统,查询企业向乙方发出的税费支付指令以及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海关确认及缴库指令、取消税费指令,乙方根据以上指令完成相应处理后,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向丙方分别反馈相应处理回执。其它处理流程不变。
第三条 电子指令与回执的效力
为完成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企业和甲、乙双方通过丙方的电子口岸系统传递有关电子指令和回执,甲乙双方认可丙方有能力对电子数据涉及的数字签章的真实有效性作出判断,并能够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及技术认证。丙方有责任在协议有效期内采取必要手段保持其系统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乙方通过电子口岸系统接收的各种电子指令以及乙方向丙方电子口岸系统发送的电子回执,具体类型及定义参见第二条。
第四条 电子指令的处理
为确保网上支付税费业务的进行,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应及时将企业客户应缴纳的税费通知在丙方电子口岸系统中发布,并进行相应处理。
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同意乙方及其下属机构根据从丙方电子口岸系统中接收到的电子指令进行税款和费款的收缴。
乙方通过丙方电子口岸系统接收到电子指令,应尽快做相应处理,并将处理回执反馈丙方电子口岸系统。相应处理具体指:接到“税费支付”指令做预扣处理;接到“取消税费”指令做退款处理;接到海关“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做实扣处理。在正常业务处理方式下,乙方应对接收的电子指令中的每笔业务在60分钟内对处理完毕,并将处理回执反馈到丙方。
乙方于每个工作日下午5:00以前接收到的电子指令,应于当日按时限处理完毕并反馈;5:00以后接收到的电子指令,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业务,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第五条 纸质税费凭证的流转
乙方负责纸质税费凭证的流转,即乙方取单行将从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取回纸质税费凭证,将有效的纸质税费凭证按凭证原规定用途分发、传递给有关当事人。
本服务开通前,乙方应同甲方协商确定辖区内乙方及其下属取单行与甲方及其隶属海关的名单,约定取单时间、取单人员和取单的相关手续。
乙方取单行应按约定的时间(可1天多次)和手续到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取纸质税费凭证,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应在约定的时间将其已向乙方发送过海关“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的纸质税费凭证备妥,按约定手续交与乙方取单行指派人员。
为保证纸质税费凭证的唯一性,除乙方指定取单行外,乙方其他机构不得到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取单;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对同一笔支付业务只应出具1份有效纸质税费凭证,并不得将纸质税费凭证交与对应取单行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为使网上支付税费的服务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甲、乙、丙三方同意在适宜的条件下共同协商优化现有业务流程,取消纸质税费凭证的流转环节。
第六条 核单、入库的处理
乙方从甲方取回纸质税费凭证后,应于当日或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即将纸质税费凭证的内容与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在正常业务处理方式下,应将纸质税费凭证与乙方网上银行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在故障业务处理方式下,应将纸质税费凭证与丙方电子口岸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视为纸质税费凭证有效,乙方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处理,同时进行纸质税费凭证的分发、传递。核对有误时以电子数据为准,视为纸质税费凭证有误,乙方取单行应于取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税费款项暂存乙方取单行等待处理。
甲方及其隶属海关接到乙方取单行退回的与电子数据不符的纸质税费凭证,应尽快查找原因,并重新开具,于当日或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再次交与取单行处理。
第七条 取消税费指令的处理
乙方按企业提交的“税费支付”指令进行预扣款项处理后,若接到甲方发出的“取消税费”指令,应于当日或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将预扣款项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企业客户账户。
第八条 服务准备工作
网上支付服务开通前,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和丙方应协助乙方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为乙方制作进入丙方电子口岸系统的银行IC卡,并提供必要的软件和硬件设备。丙方应为甲方在系统安装、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九条 海关账户的开设和信息通知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开设银行账户的规定,甲方及其隶属海关不得在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之外另行开设账户。因此,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可不变更现有银行账户,如现有账户没有开设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为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尽快到账,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应在网上支付税费业务开通前1周将其隶属关区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信息、当地国库代理行及账户信息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如需变更上述信息,也应提前1周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 服务支持
开通本服务后,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分别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向企业和有关各方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丙方承诺,丙方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和乙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特别授权或许可,不对外提供或引用有关电子数据。但依据法律的规定,需要丙方在司法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供的除外。
第十二条 通知条款
丙方应保证其电子口岸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果出现运行故障,导致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不能正常使用时,丙方应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甲乙双方,并及时解决,同时丙方负责以网页发布等方式通知使用电子口岸系统的企业。
如果任何一方因故影响企业通过网上支付系统缴纳税费时,应尽快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其他各方,其他方应尽力配合,解决问题。如丙方电子口岸系统运行正常,而乙方网上银行系统故障或网上银行系统与丙方电子口岸系统网络连接故障,乙方应采用本协议第二条中的故障业务处理方式继续处理业务。
第十三条 所有权
在合作过程中各方各自出资购置的软件及硬件设备,所有权归出资方所有。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的保存和归属
甲方、乙方和丙方承诺将有关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原始电子数据保存20年,并确保期间原始数据未经任何人为干预。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电子数据的灭失、缺损、破坏,有关方已向其他各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后,不承担责任。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等产生争议时,以丙方系统备份或保存的电子数据为准。
甲、乙和丙方承诺在任何一方需要时,按照符合证据要求的方式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其备份和保存原始数据的情况。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终止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他方,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30天之前,如果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将自动展期1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属双方或三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
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政府管制、法规改变或其他当事方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当事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各方不能履行的理由。
第十八条 管辖
凡因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起诉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有关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一)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同等有效。
(二)通知地址。出现本协议项下应当书面通知的事项时,双方应按照下列地址通知对方:
海关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银行 分行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中国电子口岸公共数据中心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甲方: 海关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乙方: 银行 分行
(授权签字人):
负责人
日期: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协议书
甲方:
海关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银行 分行
地址:
负责人:
丙方: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方广场W1座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丁
丁方: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丁方缴纳在办理海关通关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关税和行政事业性费用(以下简称税费),经丁方提出申请,甲方通过对丁方守法、资信等情况,乙方通过对丁方账户等情况的审查,允许丁方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丙方为甲、乙、丁方网上支付税费服务提供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子数据的保存等服务。经各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一)甲、乙、丙方为丁方提供网上支付有关海关税款和行政事业性费款的服务。
本协议所称网上支付服务,是指丁方使用计算机通过INTERNET网络登录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网站,查询到甲方生成的电子“税费通知”,若无异议则指定缴款单位和缴款账户,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乙方提交“电子税费支付”指令。乙方按照丁方发出的“税费支付”指令办理税费款项的支付服务。
(二)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完善现有网上支付税费服务项目后,乙方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优先合作为丁方提供其它可能的增值金融服务。
第二条 业务流程
(一)丁方向甲方申报,甲方接受申报后,生成电子的税费通知,税费通知通过甲方的计算机系统传至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
(二)丁方通过网络登录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通知。如无异议,可选择网上支付方式向乙方发送税费支付指令进行支付;如有异议,需向甲方提出重新处理申请。
(三)乙方根据接收到的税费支付指令电子数据进行预先扣款(以下简称预扣)处理,并将支付成功的电子回执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反馈给丁方。若由于丁方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支付失败,乙方应将支付失败及失败原因的电子通知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丁方反馈。
(四)丁方可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款项的处理进度和状态,在获知支付成功后,可准备有关纸质单证到甲方现场办理验放手续。
(五)货物放行后,乙方负责将税费金额确定无误的网上支付款项缴纳至国库或指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甲方应为网上支付税费业务开具纸质缴款凭证,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纸制凭证的流转。
(六)货物放行后,若税费计征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税费计征结果发生变化的,按现行的退、补税管理规定进行退补税处理。但对退/补税税单,丁方只能选择柜台支付方式处理。
第三条 服务的申请
丁方应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乙方提出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申请。
丁方登录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填写电子服务申请表格,向甲、乙方提供:其基本信息、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帐户信息、使用本服务的操作人员及操作权限资料。
甲、乙方对丁方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将结果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通知丁方,丁方接到审批通过的通知后,即可开始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
丁方如需对上述申请资料进行修改,应登录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甲、乙方提交电子变更数据,甲、乙方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通知丁方变更是否生效。
为使本协议下的网上支付税费服务顺利开通,丁方应于服务开通前在乙方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未经乙方同意,丁方不得撤销该账户。
乙方将严格按照丁方申请资料中提供的帐户、名单和权限进行税费支付处理。
第四条 电子指令与回执的效力
为完成网上支付税费业务,甲、乙、丁三方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传递有关电子指令、通知和回执,甲、乙、丁三方认可丙方有能力对电子数据涉及的数字签章的真实有效性作出判断,并能够提供安全、可靠、公正的服务及技术认证机制。
甲、乙、丁三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电子指令、通知及回执的送达等产生争议时,以丙方备份或保存的电子数据为准,丙方可依据其保存的电子数据对有关情况作出证明。
丙方有责任在协议有效期内采取必要手段保持其系统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取消税费指令的处理
乙方按丁方通过丙方的中国口岸数据系统提交的税费支付指令进行预扣款项处理后,若在货物放行前因税费金额发生变化需要取消税费指令的,乙方应将预扣款项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丁方账户。
第六条 服务准备和技术支持工作
网上支付服务开通前,丙方应为丁方制作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银行IC卡,并提供必要的软件和硬件设备。丙方应为丁方在系统安装、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
开通本服务后,甲、乙、丙方应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向丁方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甲、乙、丙方承诺,甲、乙、丙方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丁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特别授权或许可,不对外提供或引用有关电子数据。但依据法律的规定,需要甲、乙、丙方在司法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供的除外。
第八条 通知条款
丙方保证其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果出现运行故障,导致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不能正常使用时,丙方将以网页发布的方式通知丁方。
第九条 电子数据的保存
丙方承诺将有关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原始电子数据保存20年,并确保期间原始数据未经任何人为干预。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电子数据的灭失、缺损、破坏或更改的,丙方已向丁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后,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终止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他方,经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30天之前,如果任何一方未向其他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将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属几方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有过错的几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
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政府管制、法规改变或其他当事方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当事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不能履行的理由。
第十三条 管辖
凡因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遇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协议书履行的,应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甲、乙、丙、丁四方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协商修改本协议。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丁四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有关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同等有效。
(四)通知地址。出现本协议项下应当书面通知的事项时,一方应按照下列地址通知其他方:
海关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中国银行 分行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甲方: 海关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乙方: 银行 分行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为了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根据海关总署领导关于加快通关速度,提高通关效率的有关指示,海关总署、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银行共同研制开发了网上支付系统。为了保证网上支付作业的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总署关于便捷通关操作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网上支付系统采取银行、进出口企业自愿加入的原则,凡与海关总署签订网上支付合作协议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经向海关申请并被批准的企业均适用本管理规定。
一、网上支付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网上支付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的配套服务项目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由海关业务系统、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银行业务系统三部分组成,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平台将海关业务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相连接,改变传统的税费支付方式,为用户提供准确、方便、快捷的网上缴纳税费服务。
采用网上支付的用户,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查询到税费通知后,可在网上发布支付指令,银行接到支付指令后,直接从用户在银行开设的预储帐号中划转税费,划转成功后,用户可直接办理相关通关手续。网上支付业务的推出改变了传统的柜台支付方式,将缩短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二、实施网上支付工作中,海关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有条件的海关可与已经和海关总署签有网上支付协议的银行所属分行共同为企业提供网上支付业务。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前,各直属海关应分别与当地银行分支机构以及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网上支付合作协议》。
(二)各直属海关应严格按照《网上支付作业操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开展网上支付业务操作。
(三)各直属海关应与当地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制定关区内纸质税费单据的交接管理办法。海关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已向银行发送过“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的纸质税费凭证备妥,按约定手续交与银行取单行指派人员。
(四)对于异常情况的处理
1.对海关审结后有税费的进出口报关单,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发送“税费通知”,因故“税费通知”无法发至“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时,海关应根据企业的要求再次发送。
2.报关单放行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发送“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该指令因故未能传至银行时,海关应根据银行的要求通过系统提供的“补发税费实扣通知报文”功能重新发送“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
(五)海关应确保纸质税费凭证与税费电子底帐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如出现税费凭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签发税费凭证的海关应及时受理银行的查询,并在2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重新开具税费凭证交与银行取单行处理。
三、实施网上支付工作中,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网上支付的银行(总行)需与海关总署签订《网上支付合作协议》,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业务需求方案及报文标准进行程序的开发,银行业务系统能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平台连接并进行数据交换。
(二)开展网上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制定相应的业务规范来规范银行内部业务操作。
(三)各地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与当地直属海关签订的协议商定的纸质税费单据的交接管理办法,指定取单行按约定的时间,由专门的取单人员到海关办理相关的取单手续。
(四)开展网上支付业务的银行应保证对“中国电子口岸”各项电子指令的及时处理。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对每个工作日下午5点以前接收到的电子指令,应于当日下午6点前处理完毕并反馈;于每个工作日下午5点以后接收到的电子指令,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业务,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五)开展网上支付业务的银行应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银行从海关取回纸质税费凭证后,应于当日或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处理。
(六)对于异常情况的处理
1.当“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网络连接出现故障时,银行应通知其下属机构柜员直接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查询企业、海关向银行发出的各项电子指令,根据指令完成相应处理后,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分别反馈相应处理结果。
2.银行按企业提交的“税费支付”指令进行预扣款项处理后,若接到海关发出的“取消税费”指令,应于当日或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将预扣款项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企业客户账户。
(七)银行对电子底帐数据与纸质税费凭证核对有误的,以电子数据为准,纸质税费凭证视为有误,银行取单行应于取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退还海关,由海关查明原因后重新开具税费凭证。
四、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对企业的要求
(一)企业资格
1.企业应是“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的;
2.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海关、银行提出企业备案、操作员备案及授权的申请,并经海关、银行审批通过的;
3.已在银行开立用于支付税费的预储帐户,开户行及帐号对海关不保密的。
(二)网上支付作为现行支付方式的一种补充,实行自愿原则。对同一份报关单所发生的网上支付的税费,企业可选择网上支付,也可选择柜台支付,但只能选择一种支付方式,不能选择交叉支付方式。
(三)企业必须在申报当日向海关确定税款的支付方式,若确定网上支付方式,也必须在当日完成税款的预扣。
五、开通网上支付后,海关、银行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应分别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向企业和有关各方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和技术支持。如遇异常情况,可直接通过网络或热线电话向海关、银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提出协查要求,接到协查要求的部门应在保证企业正常通关的原则下及时处理,如属系统技术问题,应及时告知对方,并尽快解决。
中国电子口岸热线值班电话:(010)65195656
网上支付作业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总署关于便捷通关操作规定,有条件的海关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与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联网实行企业网上付税(以下简称网上支付)。为了保证网上支付作业的正常实施,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海关按照现行规定审结有税费的进出口报关单后,企业可选择柜台支付(现行做法)或网上支付的方式缴纳税费。
网上支付方式是指海关、企业和银行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完成税费缴纳业务。
第三条 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办理缴纳税费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海关批准的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的;
(二)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银行提出企业备案、操作员备案及授权的申请,并经银行审批通过的;
(三)已在银行开立用于支付税费的预储帐户,开户行及帐号对海关不保密的;
企业取得网上支付资格后,方可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完成海关征收税费的交纳。
第四条 实行网上支付的税费有: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及其它特别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以及缓税利息,监管手续费;以后规定可以实行网上支付的其他税、费另行通知(以上税费称网上支付的税费)。
以下税费暂不实行网上支付:船舶吨税、行邮税、退补税、手工开具税单、保证金、滞报金、滞纳金和按手册或电子帐册预征的监管手续费(以上称非网上支付的税费)。
第五条 对同一份报关单所发生的网上支付的税费,企业可选择网上支付,也可选择柜台支付,但只能选择一种支付方式,不能选择交叉支付方式(指对网上支付的全部税费采取一部分网上支付,一部分柜台支付的方式)。非网上支付的税费,只能选择柜台支付的方式。
第六条 审单环节。海关对审结后有税费的进出口报关单,计算机将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发送税费缴纳通知,由企业自行办理网上支付业务或选择柜台支付方式。税费缴纳通知在重新计征税费后,可由计算机再次自动向企业发送,新的税费缴纳通知覆盖原有数据。
因种种原因税费缴纳通知无法发至时,海关应根据企业的要求选择再次发送或改为柜台支付。再次发送需重新计征税费。
企业对税费有异议的,海关经核实需重新计征税费的,重新计征后计算机再次自动发送税费缴纳通知。
第七条 现场接单复核/税费征收环节。企业收到银行税费预扣成功回执后,向海关办理交单。海关按规定办理接单复核、税费征收手续。网上支付税费税单打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选择网上支付方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海关系统将自动接收并检查有无银行暂扣回执,与税单库比较,结果一致时,关员可进行税单打印操作,税费缴款书的右上角呈现“网上支付”字样。
(二)如果系统未收到予扣回执,系统提示:“还没有收到银行回执,回车退出……”,系统退出打印;如果回执信息与税单库不一致,系统提示:“回执信息与税单库不一致,是否进行柜台支付”,选择“Y”则进行柜台支付,选择“N”时系统退出打印,待收到银行预扣回执一致时再进行税单打印。系统未收到预扣回执或回执信息与税单库不一致,系统会自动提示“是否网上支付”,选择“Y”时为同意选择网上支付,若选择“N”时,系统自动转为柜台支付。关员可根据企业要求选择“Y”或“N”。
需要时关员可通过系统提供的“查询网上支付信息”功能查阅网上付税预扣款情况,了解企业是否进行了网上支付。
(三)税单签发上报。网上支付税单打印后自动签发上报;特殊情况下需重审计征税费,可以进行反签发操作。反签发操作按现行授权规定办理。
(四)税费核注。报关单放行后,系统自动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向银行发送实扣通知,并根据实扣成功回执自动核注税费缴款书,核注日期为暂扣日期,核注人为“9999”。
实扣通知因故未能传至银行,关员可通过系统提供的“补发税费实扣通知报文”功能重新发送实扣通知。
系统收到银行实扣成功回执与税单库不一致时,系统将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发送核注失败通知。银行应向海关再次发送实扣成功回执。
报关单放行后系统自动核注前不允许人工核注。系统自动核注后,人工可再核注,此时程序提示“网上支付税单,电脑已核,是否重核”。需要进行人工再核注时,应按现行授权规定办理。
(五)纸质税单的转递。采取网上支付方式打印的纸质税费单据,海关不交与纳税企业,由指定银行(取单行)按照双方协议领取纸质税单缴款书。海关与取单行应有交接联系手续。
第八条 在现场放行环节。系统自动检查税费缴款书是否打印、暂扣回执与税单库是否一致,若一致则通过税费检查。放行后,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发送税费实扣通知。
放行时关员不验核网上支付纸质税费单据。但同票报关单中的非网上支付税费单据仍按规定验核。
若税费缴款书未打印或暂扣回执与税单库不一致,则系统不能通过税费检查,不予放行,应退回前岗位处理。
第九条 报关单修改。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税费变化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报关单未放行且修改后税费产生变化的,无论是否有暂扣回执,均应重新计算税费。重新计算税费后,系统自动重新发送税费缴纳通知,并撤销原暂扣通知。
(二)报关单已放行的,按退补税处理。退补税的操作必须在税费核注后进行,相应的退补税单按柜台支付方式处理;
(三)报关单修改后,对应的税费单数据未发生变化的,不必重新计算税费。
第十条 报关单删除。网上支付税费的报关单若在放行前删除,按现行规定办理,删除后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发送取消网上支付通知。放行后,报关单不能删除,对税费的处理,按第九条第2款处理。
第十一条 误将同一份报关单所涉及的网上支付税费,既采用了网上支付又采用了柜台支付,若报关单未放行,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发送取消网上支付通知;若报关单已放行且柜台支付已完成并造成重复征税的,按第九条第2款处理。
第十二条 关员应定期对网上支付税费核注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过税费缴款期限未核注的,可通过系统提供的“查询超期(超过缴款期限)未实扣的预扣款回执”功能进行监控,打印超期未收到实扣回执清表和实扣日期超期清表,并与取单行或有关单位联系查明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作业环节通过热线电话查询方式,获得的网上单证传输状态的答复意见或结果,不可以作为放行或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联网业务中,海关发现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海关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
海关与 银行 分行、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网上支付合作协议
甲方: 海关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银行 银行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方广场W1座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丁
为提高通关效率,方便我国企业缴纳相关关税和行政事业性费用(以下简称税费),甲乙双方共同合作,为企业提供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丙方为甲、乙双方的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合作提供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子数据的保存、验证等服务。经三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一)甲、乙、丙三方紧密合作,共同为企业办理海关手续而须缴纳的海关税费提供网上支付服务。
本协议所称网上支付服务,是指企业使用计算机通过INTERNET网络登录丙方的电子口岸系统网站向甲方进行申报,甲方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电子的“税费通知”并发送到丙方的电子口岸系统。企业通过丙方查询到税费通知后,若无异议则可通过丙方的电子口岸系统向乙方提交“税费支付”指令。乙方按照企业发出的税费支付指令与甲方发出的“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或“取消税费”指令等相关要求为企业办理税费款项的支付服务。同时甲方与乙方配合完成相应纸质税费凭证的流转工作。
(二)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完善现有网上支付税费服务项目后,甲、乙、丙三方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优先合作进行其它可能的增值金融服务。
第二条 业务流程描述
(一)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业务流程为:
1.企业向甲方及其隶属海关进行电子申报。甲方及其隶属海关接受申报后,生成电子的“税费通知”,通过计算机系统传给丙方。
2.企业登录丙方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通知”。如对通知内容无异议,可选择网上支付方式向乙方发送“税费支付”指令进行支付;如有异议,需向甲方及其隶属海关提出重新处理申请。
3.丙方通过将企业的“税费支付”指令送达乙方,乙方根据接收到的“税费支付”指令电子数据进行预先扣款(以下简称预扣)处理,并将“支付成功”的回执反馈给丙方。若由于企业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支付失败,乙方应向丙方反馈“支付失败”回执及失败原因。
4.丙方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将乙方预扣处理结果(支付成功或支付失败)向企业公布,同时送达甲方。
5.企业可通过丙方的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款项的处理进度和状态,在获知“支付成功”后,可准备有关纸质单证到甲方及其隶属海关现场办理海关验放手续。
6.甲方在完成现场验放作业并对货物实施放行后通过系统向丙方发送“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然后将注明“网上支付”的税费单纸质缴款凭证备妥后由乙方指定的取单行领取。
7.丙方电子口岸系统将甲方发出的“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传送给乙方。乙方根据该指令进行实际扣款(简称实扣)处理,并将处理回执传送给丙方。
8.乙方指定的取单行派专人定期到甲方取回纸质缴款凭证,并将其与电子数据进行核对(简称核单)。核对无误后,将费款划转入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帐户,税款则划转国库(简称入库)。乙方在完成划转操作后,将入库结果回执传送给丙方。对于核对不符的凭证,乙方将退回甲方。甲方重新开具相关纸质缴款凭证后再由乙方领取。
9.乙方机构对完成入库处理的税费纸质缴款凭证,加盖乙方有效签印章后按原凭证要求进行相应单据的流转处理。
10.甲方在发出“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前,若税费计征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税费计征结果发生变化的,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应重新开具新的税费通知,并将新的电子税费通知传送到丙方。甲方同时通过丙方电子口岸系统向乙方发出“取消税费”指令,乙方根据该指令将原预扣款项退回企业,并向丙方电子口岸系统传送退款回执。企业原相应税费支付指令作废。
11.甲方在发出“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后,若税费计征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税费计征结果发生变化的,甲方按现行的退、补税管理规定进行退补税处理。但对退/补税税单,企业只能选择柜台支付方式处理。
(二)故障处理流程
丙方电子口岸系统与乙方网上银行系统网络连接出现故障时,乙方直接通过INTERNET登录丙方电子口岸系统,查询企业向乙方发出的税费支付指令以及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海关确认及缴库指令、取消税费指令,乙方根据以上指令完成相应处理后,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向丙方分别反馈相应处理回执。其它处理流程不变。
第三条 电子指令与回执的效力
为完成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企业和甲、乙双方通过丙方的电子口岸系统传递有关电子指令和回执,甲乙双方认可丙方有能力对电子数据涉及的数字签章的真实有效性作出判断,并能够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及技术认证。丙方有责任在协议有效期内采取必要手段保持其系统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乙方通过电子口岸系统接收的各种电子指令以及乙方向丙方电子口岸系统发送的电子回执,具体类型及定义参见第二条。
第四条 电子指令的处理
为确保网上支付税费业务的进行,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应及时将企业客户应缴纳的税费通知在丙方电子口岸系统中发布,并进行相应处理。
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同意乙方及其下属机构根据从丙方电子口岸系统中接收到的电子指令进行税款和费款的收缴。
乙方通过丙方电子口岸系统接收到电子指令,应尽快做相应处理,并将处理回执反馈丙方电子口岸系统。相应处理具体指:接到“税费支付”指令做预扣处理;接到“取消税费”指令做退款处理;接到海关“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做实扣处理。在正常业务处理方式下,乙方应对接收的电子指令中的每笔业务在60分钟内对处理完毕,并将处理回执反馈到丙方。
乙方于每个工作日下午5:00以前接收到的电子指令,应于当日按时限处理完毕并反馈;5:00以后接收到的电子指令,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业务,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第五条 纸质税费凭证的流转
乙方负责纸质税费凭证的流转,即乙方取单行将从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取回纸质税费凭证,将有效的纸质税费凭证按凭证原规定用途分发、传递给有关当事人。
本服务开通前,乙方应同甲方协商确定辖区内乙方及其下属取单行与甲方及其隶属海关的名单,约定取单时间、取单人员和取单的相关手续。
乙方取单行应按约定的时间(可1天多次)和手续到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取纸质税费凭证,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应在约定的时间将其已向乙方发送过海关“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的纸质税费凭证备妥,按约定手续交与乙方取单行指派人员。
为保证纸质税费凭证的唯一性,除乙方指定取单行外,乙方其他机构不得到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取单;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对同一笔支付业务只应出具1份有效纸质税费凭证,并不得将纸质税费凭证交与对应取单行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为使网上支付税费的服务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甲、乙、丙三方同意在适宜的条件下共同协商优化现有业务流程,取消纸质税费凭证的流转环节。
第六条 核单、入库的处理
乙方从甲方取回纸质税费凭证后,应于当日或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即将纸质税费凭证的内容与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在正常业务处理方式下,应将纸质税费凭证与乙方网上银行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在故障业务处理方式下,应将纸质税费凭证与丙方电子口岸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视为纸质税费凭证有效,乙方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处理,同时进行纸质税费凭证的分发、传递。核对有误时以电子数据为准,视为纸质税费凭证有误,乙方取单行应于取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税费款项暂存乙方取单行等待处理。
甲方及其隶属海关接到乙方取单行退回的与电子数据不符的纸质税费凭证,应尽快查找原因,并重新开具,于当日或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再次交与取单行处理。
第七条 取消税费指令的处理
乙方按企业提交的“税费支付”指令进行预扣款项处理后,若接到甲方发出的“取消税费”指令,应于当日或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将预扣款项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企业客户账户。
第八条 服务准备工作
网上支付服务开通前,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和丙方应协助乙方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为乙方制作进入丙方电子口岸系统的银行IC卡,并提供必要的软件和硬件设备。丙方应为甲方在系统安装、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九条 海关账户的开设和信息通知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开设银行账户的规定,甲方及其隶属海关不得在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之外另行开设账户。因此,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可不变更现有银行账户,如现有账户没有开设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为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尽快到账,甲方及其隶属海关应在网上支付税费业务开通前1周将其隶属关区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信息、当地国库代理行及账户信息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如需变更上述信息,也应提前1周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 服务支持
开通本服务后,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分别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向企业和有关各方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丙方承诺,丙方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和乙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特别授权或许可,不对外提供或引用有关电子数据。但依据法律的规定,需要丙方在司法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供的除外。
第十二条 通知条款
丙方应保证其电子口岸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果出现运行故障,导致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不能正常使用时,丙方应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甲乙双方,并及时解决,同时丙方负责以网页发布等方式通知使用电子口岸系统的企业。
如果任何一方因故影响企业通过网上支付系统缴纳税费时,应尽快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其他各方,其他方应尽力配合,解决问题。如丙方电子口岸系统运行正常,而乙方网上银行系统故障或网上银行系统与丙方电子口岸系统网络连接故障,乙方应采用本协议第二条中的故障业务处理方式继续处理业务。
第十三条 所有权
在合作过程中各方各自出资购置的软件及硬件设备,所有权归出资方所有。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的保存和归属
甲方、乙方和丙方承诺将有关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原始电子数据保存20年,并确保期间原始数据未经任何人为干预。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电子数据的灭失、缺损、破坏,有关方已向其他各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后,不承担责任。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等产生争议时,以丙方系统备份或保存的电子数据为准。
甲、乙和丙方承诺在任何一方需要时,按照符合证据要求的方式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其备份和保存原始数据的情况。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终止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他方,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30天之前,如果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将自动展期1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属双方或三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
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政府管制、法规改变或其他当事方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当事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各方不能履行的理由。
第十八条 管辖
凡因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起诉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有关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一)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同等有效。
(二)通知地址。出现本协议项下应当书面通知的事项时,双方应按照下列地址通知对方:
海关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银行 分行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中国电子口岸公共数据中心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甲方: 海关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乙方: 银行 分行
(授权签字人):
负责人
日期: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协议书
甲方:
海关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银行 分行
地址:
负责人:
丙方: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方广场W1座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丁
丁方: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丁方缴纳在办理海关通关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关税和行政事业性费用(以下简称税费),经丁方提出申请,甲方通过对丁方守法、资信等情况,乙方通过对丁方账户等情况的审查,允许丁方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丙方为甲、乙、丁方网上支付税费服务提供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子数据的保存等服务。经各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一)甲、乙、丙方为丁方提供网上支付有关海关税款和行政事业性费款的服务。
本协议所称网上支付服务,是指丁方使用计算机通过INTERNET网络登录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网站,查询到甲方生成的电子“税费通知”,若无异议则指定缴款单位和缴款账户,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乙方提交“电子税费支付”指令。乙方按照丁方发出的“税费支付”指令办理税费款项的支付服务。
(二)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完善现有网上支付税费服务项目后,乙方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优先合作为丁方提供其它可能的增值金融服务。
第二条 业务流程
(一)丁方向甲方申报,甲方接受申报后,生成电子的税费通知,税费通知通过甲方的计算机系统传至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
(二)丁方通过网络登录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通知。如无异议,可选择网上支付方式向乙方发送税费支付指令进行支付;如有异议,需向甲方提出重新处理申请。
(三)乙方根据接收到的税费支付指令电子数据进行预先扣款(以下简称预扣)处理,并将支付成功的电子回执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反馈给丁方。若由于丁方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支付失败,乙方应将支付失败及失败原因的电子通知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丁方反馈。
(四)丁方可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税费款项的处理进度和状态,在获知支付成功后,可准备有关纸质单证到甲方现场办理验放手续。
(五)货物放行后,乙方负责将税费金额确定无误的网上支付款项缴纳至国库或指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甲方应为网上支付税费业务开具纸质缴款凭证,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纸制凭证的流转。
(六)货物放行后,若税费计征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税费计征结果发生变化的,按现行的退、补税管理规定进行退补税处理。但对退/补税税单,丁方只能选择柜台支付方式处理。
第三条 服务的申请
丁方应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乙方提出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申请。
丁方登录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填写电子服务申请表格,向甲、乙方提供:其基本信息、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帐户信息、使用本服务的操作人员及操作权限资料。
甲、乙方对丁方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将结果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通知丁方,丁方接到审批通过的通知后,即可开始使用网上支付税费服务。
丁方如需对上述申请资料进行修改,应登录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甲、乙方提交电子变更数据,甲、乙方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通知丁方变更是否生效。
为使本协议下的网上支付税费服务顺利开通,丁方应于服务开通前在乙方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未经乙方同意,丁方不得撤销该账户。
乙方将严格按照丁方申请资料中提供的帐户、名单和权限进行税费支付处理。
第四条 电子指令与回执的效力
为完成网上支付税费业务,甲、乙、丁三方通过丙方的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传递有关电子指令、通知和回执,甲、乙、丁三方认可丙方有能力对电子数据涉及的数字签章的真实有效性作出判断,并能够提供安全、可靠、公正的服务及技术认证机制。
甲、乙、丁三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电子指令、通知及回执的送达等产生争议时,以丙方备份或保存的电子数据为准,丙方可依据其保存的电子数据对有关情况作出证明。
丙方有责任在协议有效期内采取必要手段保持其系统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取消税费指令的处理
乙方按丁方通过丙方的中国口岸数据系统提交的税费支付指令进行预扣款项处理后,若在货物放行前因税费金额发生变化需要取消税费指令的,乙方应将预扣款项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退还丁方账户。
第六条 服务准备和技术支持工作
网上支付服务开通前,丙方应为丁方制作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银行IC卡,并提供必要的软件和硬件设备。丙方应为丁方在系统安装、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
开通本服务后,甲、乙、丙方应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向丁方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甲、乙、丙方承诺,甲、乙、丙方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丁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特别授权或许可,不对外提供或引用有关电子数据。但依据法律的规定,需要甲、乙、丙方在司法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供的除外。
第八条 通知条款
丙方保证其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果出现运行故障,导致网上支付税费服务不能正常使用时,丙方将以网页发布的方式通知丁方。
第九条 电子数据的保存
丙方承诺将有关网上支付税费服务的原始电子数据保存20年,并确保期间原始数据未经任何人为干预。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电子数据的灭失、缺损、破坏或更改的,丙方已向丁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后,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终止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他方,经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30天之前,如果任何一方未向其他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将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属几方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有过错的几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
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政府管制、法规改变或其他当事方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当事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不能履行的理由。
第十三条 管辖
凡因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遇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协议书履行的,应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甲、乙、丙、丁四方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协商修改本协议。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丁四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有关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同等有效。
(四)通知地址。出现本协议项下应当书面通知的事项时,一方应按照下列地址通知其他方:
海关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中国银行 分行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甲方: 海关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乙方: 银行 分行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丁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丁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