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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
    发布时间:2005-05-27 09:23:39  来源:  浏览:2332次

    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0]59号)所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问题的请示》(粤汇报[2005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被注销,所在地外汇局在为该企业净资产境内再投资业务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时,无需审核该企业的清算审计报告,但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供审核:

    (一)审批部门批准有关企业分立或合并的文件;

    (二)相应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企业财产处置方案及债权、债务继承方案;

    (三)分立或合并后被注销企业在分立或合并前的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二、因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事项而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为该企业办理验资询证手续时,应当审核分立或合并后被注销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该企业资产境内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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