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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3年第19号 关于防止美国纽约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13-01-28 10:26:00  来源:  浏览:2639次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 【发文字号】2013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28日 【实施日期】2013年01月28日
    【法律类别】中国-美国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77号公告2020年第25号解除限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3年第19号 

    关于防止美国纽约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纽约州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美国纽约州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美国纽约州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 业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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